罪犯考核电脑系统-罪犯考核的工作要点有哪些
1.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
2.那些被判无期的人每天在监狱里做什么?
3.考试可不可以减刑?
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的通知
5.怎么查询坐牢人名单
6.对罪犯的考核、奖惩有哪些规定
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为了改革和完善对罪犯的考核奖罚制度,准确运用计分的办法考核罪犯的改造表现,以有效地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劳动改造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奖罚办法,要做到指标合理,考核准确,手续简便,奖罚合法。. 第三条 计分考核奖罚罪犯,必须坚持合法的原则,注重思想改造的原则,计分考核与管理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原则,干部直接考核的原则,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那些被判无期的人每天在监狱里做什么?
很多罪大恶极的人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无期徒刑基本上意味着数十年无法离开监狱。那么对于这种,一般都会要求进行劳动改造。而对于一些能够出狱的,会对其进行技能培训,让其拥有一技之长。从而帮助其在出狱之后更好地进入社会。同时并不会向我们想象的一样,每天就是待在牢房里什么也不干。只要是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都要进行劳动的。
而且无期徒刑并不是真正的关一辈子。一些在监狱里如果表现良好,是可以获得减刑机会的。经过减刑,往往十年后就可以出来了。毕竟监狱的主要作用是对进行改造,让其成为守法的公民。这才是劳动改造的目的。
一般来说,一个在监狱里的活动内容如下。第一、劳动改造。可以理解为上下班,很多监狱都是服装生产厂。这些每天的任务就是生产衣服。劳动改造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就是为了让这些拥有一技之长,这样即便是离开监狱了,也有自己的谋生手段。而且劳动改造也可以为监狱提供不错的收入,可以为里面的改造居住和生活环境。
至于劳动时间,一般是8小时制度。即上午4个小时,下午4个小时。中午正常的吃饭午休。下午在劳动完之后,就要进入读书学习的时间。第二、吃饭睡觉。在监狱里和高中差不多。每天定时起床,定时睡觉。一方面这样做方便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纠正的不良习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三、读书学习。这是改造教育的一方面。劳动是为了让掌握劳动技能。而读书是为了充实头脑。提升自己的思想觉悟,避免二进宫的现象。而且大部分监狱都设置了图书馆。可以在里面自由学习自己的内容。同时监狱还设置了大量的运动场,可以进行体育锻炼,保证自己的身体健康。
很多人肯定有疑问,如果生病了怎么办?一般来说监狱自己就有医务室和医生。如果是感冒发烧之类的病症,在监狱里面就可以治疗。如果是比较严重的疾病,那么经过申请,会让前往外面的医院进行治疗。在治疗期间,会被严加看管。
其实监狱就是一个小社会,里面的每天的生活很规律,很简单。由于这些所犯下的过错,他们被要求对自我进行改造。等到真正认清楚自己的错误,并愿意为之赎罪之后,他们就会被允许离开监狱,进入社会中生活。但是一些岗位,是不允许有过前科的人担任的。
考试可不可以减刑?
1.按照法律的规定,这不属于法定的减刑依据,但是在现实生活往往参加考试的都是比较优秀的,所以各方面监狱都会给予照顾,并且会在别的条件也成就是会给作为减刑的考虑条件的;所以说参加考试还是有好处的,并且对出狱之后的生活是有好处的,
总之这不是法定的依据,也不能单独作为减刑的考量依据。
2.法律依据: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必须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这是减刑的主观条件。从减刑制度的立法宗旨来看,减刑本身旨在运用刑罚评价手段的权威力量,肯定罪犯的已有改造成绩,引导并激励其继续努力,同时通过榜样的力量来鞭策其他罪犯,促进全体的共同进步。这种主观条件的提法,表明悔改是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减小,有一定根据。但悔改和立功都是犯罪分子的客观表现,称为主观条件易于造成误解。为此,我们倾向于把法律规定的减刑必须具备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称为减刑的实质条件。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只是实质条件有所区别。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二)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一般地说,犯罪分子在中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是统一的。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而无立功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无突出的悔改表现。刑法规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都是减刑的条件。犯罪分子只要具备了其中之一,就可以减刑。当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则可以在法定的减刑限度内给予更大幅度的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革和完善对罪犯的考核奖罚制度,准确运用计分的办法考核罪犯的改造表现,以有效地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劳动改造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奖罚办法,要做到指标合理,考核准确,手续简便,奖罚合法。第三条 计分考核奖罚罪犯,必须坚持合法的原则,注重思想改造的原则,计分考核与管理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原则,干部直接考核的原则,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四条 对罪犯按月实行考核,在达到百分的基础上,对积极改造的给予奖分,对有违纪行为者给予扣分;并以奖分、扣分的累计分数作为行政奖罚的依据,实行不同的处遇。第五条 干部在计分考核过程中应当秉公执法,严禁利用计分考核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 考核分为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两部分,思想改造满分为55分,劳动改造满分为45分。第七条 罪犯在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思想改造基础分满分,劳改机关还可视情节给予奖分。
(一)承认犯罪事实,认识犯罪危害,认罪悔罪,服从判决;
(二)认真学法,自觉改造世界观,如实向干部汇报思想,检举揭发坏人坏事;
(三)服从管教,严禁遵守监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四)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考核成绩合格。第八条 罪犯在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劳动改造基础分满分,劳改机关还可视情节给予奖分:
(一)积极劳动,服从调配,按时完成规定的生产指标和劳动定额;
(二)重视劳动质量,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次品、废品率不超过规定指标;
(三)物质消耗不超过规定指标,注意修旧利废和增产节约;
(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未发生生产事故,爱护劳动工具,保持劳动环境整洁卫生。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和方法第九条 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掌握和处理考核、奖罚中的重大问题,具体业务由狱政部门办理。
大队、中队成立由干部组成的考核评审组,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第十条 干部应当直接考核罪犯,做好数据汇总和台帐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考核计分要严格依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做到的计满分,做不到的扣分,完成好的加分。对加分、扣分不服时,可以提出申辩,考核评审组或考核领导小组应当认真复查,并及时给予明确答复。第十二条 加、扣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罪犯需给予加、扣分时,由分管干部按规定填写《加、扣分审批单》,报考核评审组集体审核后,由主管干部依据该核定的事实和审批权限实行专人审批。第十三条 加、扣分的审批权,根据分数多少,分别由中队、大队、支队(监狱)行使,任何人都不得越权加分或扣分。第十四条 百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制度。对罪犯给予加、扣分的,应当及时公布,随时听取意见,并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第十五条 思想改造与劳动改造两者分数不得相互替补。凡月度思想改造、劳动改造均满基础分的,其超分可计入累计积分;思想改造不满基础分,劳动改造超过基础分并得奖分的,只享受物质、经济奖励。第十六条 凡恶习不改,有重犯原犯罪性质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在同样条件下从重扣分;对原犯罪有突出悔改表现的,给予高分奖励。第十七条 凡有工时定额的劳动,一律按工时定额进行考核;无工时定额的劳动,可参照考核内容,以人定岗、以岗定责、以责定分进行考核。第十八条 罪犯在保外就医、入监教育和出监教育以及住院治疗期间,不纳入百分考核范围。老、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主要考核思想改造表现。第十九条 罪犯在禁闭或严管期间,不参加计分考核,同时要根据其违纪行为从重扣分,但所余积分仍然有效。解除禁闭或严管,经1个月考察后,继续计分考核。第二十条 罪犯在期间又犯罪的,除依法惩处外,以前所得积分一律取消,处理后经3个月考察重新计分。
怎么查询坐牢人名单
要到要查的那个人的所在监狱去查,状态可以在公安内网上查到。《监狱法》第三十五条,罪犯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第三十六条,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予以救济。第三十八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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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执行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迹梁迟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予以没收。
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渣猜在监内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姿李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释的,监狱应当按期释并发给释证明书。
对被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被释的罪犯,在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院有关部门关于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对罪犯的考核、奖惩有哪些规定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伏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六条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伏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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